使用合约

SoftBank Corp.

第1章 总则

第1条 (本合约的适用范围)

  1. 本合约是SoftBank Corp.(以下简称「本公司」)在管理区域内提供公共无线LAN服务(以下简称「本服务」)的相关条款,适用于本公司、设备管理人、申请人及用户。
  2. 关于本合约的变更情况、本公司会通过规定方法通知用户。在此情况下、本服务的提供条件以更改后的合约为准。

第2条 (用语定义)

本合约的用语定义如下。

  1. (1) "使用规则"是指在使用本服务时需要签订的使用契约。
  2. (2) "设备管理人"是指管理无线基站设备设置场所的人或公司。
  3. (3) "申请人"是指申请人使用本服务的人或公司。
  4. (4) "用户"是指与本公司签订使用契约的申请人。
  5. (5) "用户信息"是指,申请人在签署使用合约时所输入的申请人的手机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性别、年龄、都道府县和通信公司名称(手机号码为与日本的通信公司签约的号码时)、国家名称(手机号码为与国外的通信公司签约的号码时)等信息。本公司通过外部服务运营公司所获取的信息也包含在内。
  6. (6) "管理区域"是指由设备管理人管理的设施或者区域。
  7. (7) "提供区域"是指从无线基站设备到由附录1指定的SSID识别信号能够到达的范围。
  8. (8) "无线基站设备"是指为提供本服务而设置的交换设备(也包括与交换设备相连接的其他设备)
  9. (9) "无线LAN器械"是指设置在提供区域供用户使用、能够与本公司无线基站设备实现通信的天线设备以及无线信号收发设备。
  10. (10) "无线链路"是指设置在无线基站与无线LAN器械之间的电信线路。
  11. (11) "电信服务"是指使用电信设施为他人提供通信服务。
  12. (12) "使用权"是指使用本服务的权力。
  13. (13) "ID等"是指本公司提供给用户的本服务的用户名称ID和密码。但是,外部服务ID认证的情况下,本公司不给用户提供ID等信息。
  14. (14) "连接历史信息"是指①除无线基站设备外、本公司为发送和接收无线电而安装的交换设备(不限于提供区域内的交换装置。本号以下内容中称为无线基站设备。)尝试或切断与无线LAN设备连接的历史记录、以及②无线基站设备所记录之无线LAN设备为准备尝试连接到无线基站设备等、自动定期互相发送的确认信息(即探测信息)、包括无线LAN设备的MAC地址等。
  15. (15) "活动信息等"是指1)观光/活动/店铺信息以及其他本公司认为对用户有利的信息2)紧急情况下的灾害信息。
  16. (16) "Web浏览器的通信内容"是指用户使用本服务通过无线LAN设备进行网页浏览时Web浏览器收发信的内容。但是,仅限于为在Web浏览器的画面上显示活动信息等所需之最小限度的收发信内容。此外,不包含加密的收发信内容(与以https://开头的URL的通信内容等)。
  17. (17) "外部服务运营公司"是指Facebook, Inc.、Yahoo Japan等第三方运营公司。
  18. (18) "外部服务"是指外部服务运营公司所运营的服务。

第2章 使用契约

第3条 (使用契约的单位)

公司与每一个申请人签订使用契约。在此情况下、一份契约仅限于一名用户可以使用本服务。

第4条 (申请方法)

希望使用本服务者需按照本公司规定的方法由本人申请签署契约并获得使用权力。

第5条 (申请资格、条件和使用契约的成立)

  1. 申请后需经过本公司审查通过后使用契约成立。
  2. 使用契约成立后、本公司将授予用户ID等。

第6条 (使用权力的授予)

满足一下任何一项并在当时同意本合约的用户将被认作申请了使用权力。

  1. (1) 使用契约成立时
  2. (2) 用户提交了与本服务相关的认证申请时

第7条 (禁止基于合同的权利转让)

根据使用合同、用户享有的对本服务的使用权力不可以转让。

第3章 服务提供

第8条 (本服务的认证)

  1. 本服务根据以下不同的认证方式,进行登录手续时所需的条件也有所不同。
    1. (1) 电话号码认证
    2. (2) 电子邮件地址认证
    3. (3) 外部服务ID认证
  2. 电话号码认证及电子邮件地址认证的情况下,本服务需注册用户信息。
  3. 外部服务ID认证的情况下,本服务无需注册用户信息,但是需要按照第9条及第10条注册外部服务运营公司所提供的外部服务。

第9条 (对外部服务信息的访问)

  1. 通过外部服务ID认证进行本服务的用户信息注册手续时,申请人及用户需事先同意本公司获取注册在外部服务中的用户信息。
  2. 进行外部服务ID认证的情况下,本公司可能需要被授权访问存储于外部服务中的数据,仅限于确认来自相关外部服务运营公司的许可请求的内容之后予以许可的情况下,才可以通过外部服务的登录方法接受认证并进行注册手续等。
  3. 关于从外部服务运营公司所获取的用户信息,本公司应用户的要求可予以删除。

第10条 (外部服务的使用)

  1. 关于包含外部服务账户的注册及使用在内的所有外部服务的相关使用(包括用户制作的撰写内容及行为上的在外部服务上的投稿发言。)用户应遵守外部服务运营公司所规定的各合约的规则。
  2. 用户应自行承担外部服务账户的注册及管理等责任。用户的管理不足、使用上的过失及因第三方使用而造成的损害,应由用户负责,用户在使用外部服务账户相关的一切责任,本公司不予承担。
  3. 使用外部服务的情况下,用户应对该服务的使用自行负责,对使用该服务造成的损害、该服务的运营者和用户等之间发生的问题以及其他与该服务有所关联的一切事项的相关责任,本公司概不承担。

第11条 (本服务的提供区域)

  1. 本公司在提供区域范围内提供本服务。
  2. 提供区域存在追加、去除等变更的可能性、本公司对此不负有任何责任。
  3. 第1项的内容并非保证提供区域内任何时间都可以使用本服务。

第12条 (通信)

利用本服务,可于IEEE802.11a、IEEE802.11b、IEEE802.11g、IEEE802.11n、IEEE802.11ac、或IEEE802.11ax的规定界面中由本公司在各无线基站设置场所指定之界面进行通信。但是、本公司对各个界面的代码传输速度不做保证。

第13条 (无线链路的限制)

用户在使用本服务时需事前接受因以下各种原因而造成无线网络的网速减慢或变动、信号错误以及本服务无法使用等情况。

  1. (1) 无线链路的线路距离和无线基站设备问题
  2. (2) 由其他电信服务的电信线路设备信号泄漏而引起的信号障碍和干扰等
  3. (3) 由电子设备和特殊医疗器械的电磁波等引起的信号障碍和信号干扰
  4. (4) 由障碍物引起的信号障碍
  5. (5) 类似于前述各项的情况

第14条 (使用限制)

  1. 因技术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理由、本公司有可能会无事前通知地对无线基站进行检查、或者对无限基站的一部分设备甚至全体进行迁移、增设或者减少。在此情况下、该提供区域内可能会无法使用本服务。
  2. 无线基站设备对同时可连接的用户数设有上限。当有其他的第三方用户正在使用本服务等超过上述同时可连接上限时、用户将无法使用本服务。另外、根据第三方的使用情况、最大同时可连接用户数会有所变动。
  3. 用户通过本服务访问的网址如包含在儿童色情网址管理部门列出的网址中、相关合作部门可以限制访问此类内容。或者本公司会根据相关合作部门限制情况、对涉及儿童色情网页的访问进行限制。
  4. 无线LAN设备的机种不同可能会引起一部分提供区域内无法使用本服务。
  5. 当用户使用本服务进行通信时、本公司可能按有关规定对某些软件或触及通信协议的通信进行限制。
  6. 为实现本条款中规定的通信限制、本公司可能对必要的通信进行收集、分析和储存。
  7.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并在我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前提下、防灾、救援、交通、通讯、或保证电力供应、维护公共秩序等内容的通信、及事关公共利益等紧要内容的通信将被优先处理。为确保以上内容的通信、本公司可能停止附录1中指定机关和部门的无线链路(仅限于与本公司签订协议并指定的设施)以外的其他通信。
  8. 前述各项以外、设施管理人可能根据情况限制本服务的使用。

第15条 (通知)

本公司可以向用户申请时使用的手机号码发送与本服务相关的信息(信息为免费信息。流量费用取决于用户的通信环境。)。

第16条(服务的变更·取消)

本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不事先通知用户的情况下,随时对本服务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进行变更或者取消。

第4章 使用费用等

第17条 (使用费用)

Wi-Fi可免费使用。但是,用户应承担使用本服务所需的无线LAN设备以及 4G / 5G等通信产生的费用。

第5章 用户的责任与义务等

18条 (本服务的使用)

  1. 用户对本服务的是用及其后果承担所有责任。万一用户因使用本服务而引起其他用户等第三方的申诉和其他纠纷时、该用户必须负责解决纠纷并承担经济责任、并全额赔偿对本公司产生的经济影响。
  2. 本服务的使用可能受到管理区域的营业日程或营业时间的限制。

第19条(ID等的管理)

  1. 用户承担管理个人ID的责任。
  2. 使用ID登录到本服务直到登出为止的通信将被视作该ID等的用户本人的行为。
  3. 因ID等的使用过失及第三方使用而造成的损害、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但是、如本公司存在故意或严重过失等情况、将不包含在上述范围内。
  4. ID等不得转让、借与以及名义变更。

第20条(禁止事项)

用户在使用本服务时、不得发生附录2中规定的行为。

第21条(无线LAN设备的管理)

  1. 使用本服务时必须的无线LAN设备由用户自费保管。
  2. 鉴于本项服务属于在公共场所提供无线网络服务、用户需注意负责对无线LAN设备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
  3. 如果用户不能使用本、或因第三方而受到损失、本公司将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没有减少费用或退款等义务。

第6章 本服务的停止等

第22条 (由用户方原因停止使用本服务)

当用户发生以下情况时、本公司可能停止用户对本服务的使用权。

  1. (1) 应支付给本公司的费用以及其他债务(不限于使用契约中规定的债务)未在支付期限内付款。
  2. (2) 对本公司的业务进行和通信设备产生或者有可能产生严重影响的行为。
  3. (3) 对与本服务相关的本公司的业务进行和通信设备产生或者有可能产生严重影响的行为。

第23条 责任限制

  1. 只有在本公司应该提供本服务的情况下、并由于本公司的原因造成无法提供本服务使得整个提供区域都无法使用本服务(包含服务的使用存有严重障碍、等同于无法使用的状态。以下等同。)。从本公司掌握该情况起、该状态持续24小时以上时、本公司接受用户的索赔要求。
  2. 上述条款的赔偿范围根据用户在整个提供区域都完全无法使用本服务的时间(以24小时为计算单位)计算。此外、上述条款的赔偿范围仅限于用户实际发生的一般损害。其总额以相当于用户在整个提供区域都完全无法使用本服务时间的使用费用为上限。本公司在任何情况下都没有赔偿超过使用费用金额的义务。
  3. 前两条规定不适用于本公司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

第24条(免责声明)

  1. 关于用户通过本服务得到的信息等、本公司不保证其完全性、正确性、可靠性、有用性等各种事项。本公司也不承担因得到的信息而引起的损害。
  2. 因自然灾害、事故、原因不明的网络障碍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不受使用契约等其他规定的限制、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当发生本公司无法预见的特殊情况而造成损害、利益减少及间接损害、除本公司有故意或者严重过失的情况外、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3. 当使用契约变更、由此需要对无线LAN设备进行改造、替换或更改设置等情况、本公司不承担所需费用。
  4. 除上述明确规定的情况外、只要本公司没有故意或者严重过失、本公司对用户将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也没有减少费用或退款等义务。

第7章 使用契约的结束

第25条(使用契约的结束)

  1. 当本公司了解到用户无法满足使用契约的申请条件时、本公司将终止使用契约并无需通知用户。
  2. 使用合同终止时,该用户如需继续使用本服务,需要再次申请签署使用合同。
  3. 前项规定并不保证本公司将批准该申请。
  4. 当本公司取消本服务时、使用契约自然结束。

第26条(由本公司终止使用契约)

下述情况下、本公司可能终止使用契约。

  1. (1) 符合第22条中关于本服务使用终止的规定
  2. (2) 用户违反本合同、经核实、其后果对与本服务相关的本公司业务的进行造成重大障碍。

第8章 个人數據的使用

第27条(发布信息等的使用)

  1. 当用户使用本服务时,本公司有权在Web浏览器的画面上(包括服务登录界面。)显示本公司、设施管理者、服务管理者或其他第三方的活动信息等。
  2. 当用户使用本服务时,本公司有权在Web浏览器的画面上,在显示活动信息等所必要的最小范围内改变用户的通信内容(改变仅限于为显示活动信息等所必须的信息追加)。

第28条 (使用情况分析的使用)

本公司有权将用户信息和连接记录信息进行组合,以无法辨识出个人的形式,分析用户数量的分布情况、用户的动线及其他统计信息(不仅限于提供服务区域内的统计信息。),并用于信息发布等。此外,本公司有权向设备管理人以外的第三方提供该统计信息。详情见附录3。

第29条 (获得·使用的结束)

用户在使用契约结束前也可停止利用本服务,从而使Web浏览器通信内容不再被取得或被用于信息发布。

本公司在使用契约结束后、也会以无法特定到个人的形式将探测信息用于使用状况的分析。

第30条(关于个人數據的处理)

  1. 本公司将依据附件5的「隐私政策」的规定,并在执行该目的之必要范围内进行收集、处理或利用与用户相关的个人數據。
  2. 除本章节规定外、本公司将用户信息按用户个人數據处理。

第9章 其他

第31条 (本公司的维护责任)

本公司依照商用电子通信设备规则(昭和60年邮政省令第30号)对本公司设置的电子通信设备进行维护。

第32条(协议管辖)

用户于本公司之间关于使用契约有必要进行诉讼时、本公司本部所在地方法院将作为第一审的协议管辖法院。

第33条(适用法律等)

  1. 本合约符合日本法律、并根据日本法律进行解释。
  2. 本合约以日语原文版使用合约(以下称为“日语版合约”)为准。即使本合约被翻译成英语或者其他语言版本(以下称为“其他语版合约”)并公开、提出、仅日语版合约具备法律效力、其他语版合约均不具有法律效力。

发行日期: 2016年1月12日
更新日期: 2018年6月18日
更新日期: 2020年5月15日
更新日期: 2022年7月5日

以上


附录1

  1. (1) 气象部门
  2. (2) 防洪部门
  3. (3) 消防部门
  4. (4) 救灾部门
  5. (5) 警察部门(包括海事安全局)
  6. (6) 国防部门
  7. (7) 运输直接相关部门
  8. (8) 通信直接相关部门
  9. (9) 供电直接相关部门
  10. (10) 供气直接相关部门
  11. (11) 供水直接相关部门
  12. (12) 选举管理部门
  13. (13) 符合附录4规定的报社、广播电视电台和通信部门
  14. (14) 有存款和储蓄业务的金融机构
  15. (15) 国家或者地方公共部门

以上


附录2

  1. (1) 侵害或有可能侵害本公司或他人的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行为
  2. (2) 侵害或有可能侵害他人财产、隐私或肖像权的行为
  3. (3) 不当地差别对待或诽谤中伤、侮辱他人、助长不当的差别对待或损毁他人名誉和信用的行为
  4. (4) 欺诈、未成年人卖淫、买卖银行户口及手机等可能造成违法犯罪的行为
  5. (5) 上载、发送或登载猥褻、未成年人、色情、或等同于虐待儿童的图片、视频、音频或文字的行为
  6. (6) 造成或很有可能造成毒品犯罪、滥用违禁药物的行为、或宣传未经认可的药物的行为
  7. (7) 未经合法登记而进行金钱借贷的行为
  8. (8) 开设或者诱导传销的行为
  9. (9) 对本公司设备中储存的信息进行不正当篡改或删除等行为
  10. (10) 假冒成他人使用本服务
  11. (11) 发送病毒等有害程序、或保持他人可能收到有害程序的状态等行为
  12. (12) 发送垃圾邮件(指广告宣传或劝诱邮件、或者一般认识上让他人或有可能让他人产生厌恶感的邮件)的行为
  13. (13) 以劝诱客户为目的地经营发送垃圾邮件的网站等行为
  14. (14) 利用本服务获取他人邮件或信息的行为
  15. (15) 对他人或本公司设备的使用造成或有可能造成运作障碍的行为
  16. (16) 使他人或劝诱他人参加违法赌博等行为
  17. (17) 接受违法行为(枪支类的转让、爆炸危险物品的非法制造、提供未成年人色情信息、公文伪造、杀人、威胁等)的委托、中介、或劝诱(包括委托他人付诸行动)等行为
  18. (18) 将杀人现场的图象等、杀伤或虐待动物的图象等一般认识上会给他人造成强烈厌恶感的信息发送给复数不特定的他人等行为
  19. (19) 引导或全有他人自杀的行为、或介绍很可能给第三方造成危害的自杀方法等行为
  20. (20) 助长不指定对象刊登导致或很有可能导致违法犯罪行为的信息、诽谤中伤侮辱他人或侵害他人隐私的信息等行为
  21. (21) 利用网页或者电子邮件等方法、引起或有可能引起他人违背本人意愿地提供用户ID及密码等信息的行为
  22. (22) 在察觉前述各项行为时采取助长违规行为或者以其他目的粘贴第三方的网页链接等行为
  23. (23) 其他违反良好公共秩序或被本公司认定为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

以上


附录3

推荐型广告是指,对客户的性别、年龄及终端位置信息等进行充分的匿名化处理后,通过匹配广告商的期望,向个人客户发送具有送针对性的相应广告的服务。

关于匹配,如下所述。

以上


附录4

无论是否符合以下标准、由本公司进行最终判断。

  1. (1) 报纸新闻社
    发行符合以下所有标准的日刊新闻社
    1. 报导政治、经济、文化和其他公众新闻或以社论为目的并普遍发行。
    2. 每一期发行量在8,000份以上。
  2. (2) 广播电视电台
    持有按电波法(昭和25年法律第131号)规定的播放许可
  3. (3) 通信社
    以给报社或者广播电视放送部门提供新闻(指在符合第一项所有条件的日刊报纸上刊登、或者在广播电视等播放的信息(不包含广告))为主要目的的通信社

以上


附录5

隐私政策
https://www.softbank.jp/privacy/contact/sb-policy/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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